更新时间:2016-10-08 来源:市食药监局官网 点击数:9713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市局、区局、直属分局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经营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市局应当建立食品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询。
市局、区局、直属分局应当将食品经营许可颁发、许可事项检查、日常监督检查、许可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记入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四十五条 区局、直属分局负责所管辖食品经营者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按照规定的频次对所管辖的食品经营者实施全覆盖检查,必要时,应当依法对相关食品仓储、物流企业进行检查。
第四十六条 市局、区局、直属分局履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食品经营者和社会监督。
接到有关工作人员在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举报,市局、区局、直属分局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
第四十七条 市局应当建立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区局、直属分局将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有关材料、发证情况及时归档。
第四十八条 市局应当组织对本市的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指仅从事食品销售经营项目,或者以食品销售经营项目为主,食品制售经营项目为辅,且经营食品制售的区域面积不超过食品经营区域总面积的30%的食品经营者。
(二)商场超市,指采取柜台销售和开架销售相结合的方式销售食品,实行统一管理,分区销售,集中收款,经营方式以零售为主的一种经营形式。商场超市的食品经营区域面积不小于200m2。
(三)食杂店,指以柜台式或与自选式相结合方式销售酒、饮料、休闲食品为主,独立、传统的无明显品牌形象的,以零售为主的一种经营形式。食杂店的食品经营区域面积小于200 m2。
(四)便利店,指以自选式或与柜台式相结合方式销售食品,收银台统一结算货款,有明显统一连锁品牌形象,经营方式以零售为主的一种经营形式。便利店的食品经营区域面积小于200 m2。
(五)食品贸易商,指主要经营方式是以向其他从事食品批发或食品零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批量销售食品的一种经营形式(包括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的企业)。
(六)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指经营者不通过店铺销售,由食品经营者通过自动售货机、互联网方式销售预包装食品或者带非定量包装的散装食品,以零售为主的一种经营形式。
(七)普通餐饮:指有固定经营场所,通过即时加工、制作、销售食品,并直接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性劳动的经营方式。其中特大型餐饮: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3000 m2以上;大型餐饮: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500~3000 m2(不含500 m2,含3000 m2);中型餐饮: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150~500 m2(不含150 m2,含500 m2);小型餐饮: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20~150 m2(不含20 m2,含150 m2);微型餐饮: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6~20 m2(含6 m2,含20 m2)。
(八)中央厨房,指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的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加工制作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并配送给具备相应制售条件的食品经营者,供其再加工后提供给消费者。
(九)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食品经营者。
(十)单位食堂,指设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供应其内部职工、学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十一)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十二)散装食品,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或按数量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十三)热食类食品,指食品原料经粗加工、切配并经过蒸、煮、烹、煎、炒、烤、炸等烹饪工艺制作,在一定热度状态下食用的即食食品,含火锅和烧烤等烹饪方式加工而成的食品等。
(十四)主食制品:主要包括谷物粉类主食、蒸煮类主食、油炸类主食、烙制类主食。指以谷物碾磨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按不同生产工艺加工制作,基本流程包括原辅料处理、调粉、发酵、成型、蒸制或水煮或油炸或烙制、冷却等过程。
(十五)熟肉制品:主要包括炸烤类熟肉制品和酱卤类熟食品制品。指以鲜(冻)畜禽肉为原料,经炸烤或酱制(卤制)等工艺加工而成的肉制品。
(十六)豆制品:主要包括豆浆和非发酵类豆制品(以大豆或其它杂豆为原料,采用制浆或其他生产工艺生产的豆制食品)。
(十七)糖果制品:糖果制品是指以白砂糖(或其他食糖)、淀粉糖浆、乳制品、可可液块、可可粉、可可脂、类可可脂、代可可脂、食品添加剂等为原料,按照一定工艺加工而成的各种糖果、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
(十八)冷食类食品,指一般无需再加热,在常温或者低温状态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熟食卤味、生食瓜果蔬菜、腌菜等。
(十九)蔬果拼盘,指以蔬菜、瓜、果等食材为原料,经过切、拼、雕、刻、加调料、搅拌等工艺,制成的可即食食用的食品。
(二十)生食类食品,一般特指生食水产品。
(二十一)糕点类食品,指以粮、糖、油、蛋、奶等为主要原料经焙烤等工艺现场加工而成的食品,含裱花蛋糕等。
(二十二)自制饮品,指经营者现场加工制作的各种饮料,包括普通饮品、生鲜乳及制品、自酿啤酒等。
(二十三)普通饮品:指经营者现场加工制作的,以水、粮食、果蔬、茶叶、乳及乳制品等为基本原料加工而成的流体或半流体食品,包括茶、咖啡、鲜榨果汁、调制酒、豆浆等。
(二十四)生鲜乳及制品:以生鲜牛(羊)乳为主要原料,经巴氏杀菌或发酵等加工制成的制品,包括:杀菌乳、酸牛乳等。
(二十五)自酿啤酒:使用非压力容器制作的,以大麦芽、酒花、水为主要原料,经啤酒酵母发酵作用酿制而成的,饱含二氧化碳的低酒精度酒。
(二十六)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
(二十七)其他类食品,指区域性销售食品、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
(二十八)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按照分类管理原则确定的可以在商场、超市等食品销售场所销售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第五十条 食品经营者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和保健食品《食品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期间需变更或到期延续的按照本办法办理。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附件: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2.《食品经营许可证》证面内容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