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12-11 来源: 点击数:2040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生产许可事项的申请、受理、审查、核查、决定、送达、归档等的办理。
2.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条例、《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暂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各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3. 要求
3.1 申请人资格
3.1.1 申请人应为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应依具备上级法人单位的授权委托,且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明细应当符合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
3.1.2 申请人的注册地(即住所)与实际生产地均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3.1.3 申请人生产的食品应是纳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产品。
3.2 申请人义务
申请人应遵守本市食品生产许可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在市局网站(http://spsccy.bjfda.gov.cn)填报申请事项,配合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工作。
3.3 许可部门工作要求
3.3.1 按照许可工作规定、程序、要求办理许可事项。
3.3.2 工作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决定。
3.3.3 对许可各环节实施记录 ,填写许可流程记录表。
4. 生产许可证核发(首次)
4.1 申请
申请人首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或申请人原许可已失效,再次提交申请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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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受理
食品生产许可受理人员按照《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暂行)》第十四条办理,符合条件出具受理决定书,不符合条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4.3 审查
4.3.1 材料审核
食品生产许可核查人员按照《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通则)》、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各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及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技术规范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提交现场核查,制发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意见。
4.3.2 现场核查
食品生产许可核查人员对于通过材料审核的,按照《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暂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各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及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技术规范要求,前往申请人实际生产现场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食品生产许可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生产场所的现场核查。
4.4 决定
4.4.1 审批
食品生产许可审批人员根据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4.4.2 发证
市局对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
4.4.3 送达
向申请人发放许可证决定和许可证书时,应使用送达回证。
4.5 归档
按照市局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对许可申请、审查、批准、送达材料和文书进行归档。
4.6 特殊食品
申请生产保健食品的,还应提交生产场所、车间布局平面图、生产设施设备清单、保健食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或备案证明、产品配方和生产工艺说明、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以及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等材料。保健食品委托生产的,还应当提交委托生产协议。
5. 生产许可证变更
5.1 申请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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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受理
按照4.2执行。
5.3 审查
5.3.1 材料审查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人按照《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暂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各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及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技术规范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5.3.1.1 符合变更条件的,且声明条件未变化的或虽条件有变化但未影响食品安全的,决定予以许可。
5.3.1.2 符合变更条件的,条件变化影响食品安全的,实施现场核查,制发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通知书。
5.3.1.3 不符合变更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意见。
5.3.2 现场核查
按照4.3.2执行。
5.4 决定
按照4.4执行。
5.5 归档
按照4.5执行。
5.6 特殊食品
申请变更保健食品生产品种的,还应当提交保健食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或备案证明、产品配方和生产工艺说明、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等材料。
6. 生产许可证延续
6.1 申请
食品生产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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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受理
按照4.2执行。
6.3 审查
6.3.1 材料审核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人员按照《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暂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各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及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技术规范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6.3.1.1 符合延续条件的,且声明生产条件未变化的或虽条件有变化但未影响食品安全的,决定予以许可。
6.3.1.2 符合延续条件的,生产条件有变化影响食品安全的,实施现场核查,制发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通知书。
6.3.1.3 不符合延续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意见。
6.3.2 现场核查
按照4.3.2执行。
6.4 决定
按照4.1.4执行。
6.5 归档
按照4.5执行。
6.6 特殊食品
申请延续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还应当提交生产品种的注册批准证明文件或备案证明以及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自查报告。
7. 补办
7.1 申请
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损坏的,食品生产者申请补办,需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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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受理
按照4.2执行。
7.3 补发证书
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7.4 归档
按照4.5执行。
8. 注销
8.1 申请
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的,办理注销手续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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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办理
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注销。
8.3 归档
按照4.5执行。
9. 其它
9.1 复配食品添加剂应按照产品配方实施生产许可,仅配比不同的复配食品添加剂按照同一配方产品申请许可,许可证副本应载明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
9.2 按照《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暂行)》规定,有关许可情况变化,应当向市局书面报告的,应填写食品生产许可变化情况报告书。
附录
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的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
本技术规范与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不一致的,以本技术规范为准。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适用《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17405-1998)。
2. 程序
审查工作程序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标准执行。
3. 内容
审查内容包括申请材料审查(表1)和现场核查(表2)两个部分共35个项目,审查项目的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
4. 要求
4.1 审查人员应对许可申请涉及的每类食品分别进行审查,填写审查记录表1、表2。
4.2 审查人员依据审查情况,对任何一个项目的审查结果为不符合或者8个以上项目为基本符合的,形成不予许可审查结论;对7个以下项目为基本符合的形成予以许可审查结论。
4.3 审查人员根据每类食品的审查结论,编写审查报告。
4.4 审查人员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