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11-05 来源: 点击数:769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药品广告审查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本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进口产品代理机构发布自有产品广告的审查及监督管理;在本市媒体发布药品广告的备案管理;在本市媒体刊播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以下简称“食品药品广告”)的检查。
第三条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对食品药品广告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监督、管理,广告申请人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广告审查
第四条 本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或进口产品代理机构拟申请食品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提交制作完成的广告样稿及相关资质证明,向市局提出书面申请。经依法审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的,发给广告批准文号;不符合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条 取得广告批准文号的企业,应当按照审查批准的内容发布广告;广告内容需要调整的,应当重新提出书面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广告内容并予以发布。
第六条 外埠药品生产企业、进口产品代理机构拟在本市媒体发布药品广告的,应当提交制作完成的广告样稿、经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广告批准文件以及相关资质证明,向市局提出书面备案申请。经核查,提交的广告样稿与广告批准文件内容一致、且未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提出复审意见的,当场出具备案意见。
第七条 经市局审查批准的食品药品广告信息及时上报总局,相应的广告批准文件定期抄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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