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6-11-08 来源:市食药监局官网 点击数:20027
附表6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
根据《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及 、 、
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核查组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对(申请人名称)进行了现场核查,结果如下:
一、现场核查结论
(一)现场核查正常开展,经综合评价,本次现场核查的结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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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申请人的下列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正常开展,本次现场核查的结论判定为未通过现场核查:
□不配合实施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时生产设备设施不能正常运行;
□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因申请人的其他主观原因。
(三)因下列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正常开展,中止现场核查:
□因不可抗力原因,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正常开展的;
□因申请人涉嫌食品安全违法且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的。
核查组长签名: 申请人意见:
核查组员签名:
观察员签名: 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二、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得分及存在的问题
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及类别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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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组长签名: 申请人意见:
核查组员签名:
观察员签名: 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1. 申请人申请多个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的,应当按照类别分别填写本页;
2. “现场核查发现的问题”应当详细描述申请人扣分情况;核查结论为“通过”的食品类别,如有整改项目,应当在报告中注明;对于核查结论为“未通过”的食品类别,应当注明否决项目;对于无法正常开展现场核查的,其具体原因应当注明。
附表7
现场核查首末次会议签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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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8
准予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决定书
( )许字〔 〕第 号
申请人名称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食品类别) ,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现决定
准予行政许可。
如不服从本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注:本决定书作出之日起按规定送达,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存档(本注正式使用时不显示)。
附表9
不予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决定书
( )未许字〔 〕第 号
申请人名称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食品类别) ,经审查,不符合项目规定要求。现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理由 。
如不服从本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注:本决定书作出之日起按规定送达,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存档(本注正式使用时不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