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6-11-08 来源:市食药监局官网 点击数:20023
附件2
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核查人员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食品生产许可核查人员管理,规范核查行为,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食品生产许可核查人员(以下简称核查人员)是指具备注册审查员资格,经市局培训考核合格并聘用从事核查工作的人员。
核查人员包括核查组员、核查组长。
第三条 市局按照总局对食品生产许可核查人员资质要求实施管理,负责核查人员的注册、聘用、延续、晋级等审批工作。
第四条 审查部门提出核查人员的注册、聘用、延续、晋级的建议,并承担培训、使用、评价和日常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核查组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60周岁以下在职在岗人员;
(二)相应专业本科(含)以上学历,并具有3年(含)以上相关专业的工作经历;非相应专业学历,应具有5年(含)以上相应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三)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通过培训考核及综合评定。
符合上述条件,由所在单位书面推荐,经市局审核批准后,聘任为食品生产许可核查人员,聘任期3年。
第六条 核查组长应由核查组员晋升,并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组织管理和表达能力,且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8年(含)以上相应专业技术工作经历,熟悉食品生产工艺、标准和质量管理体系;
(三)参加现场核查不少于10次。
符合上述条件,经市局批准后晋升为核查组长。
第七条 核查人员延续聘用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每年现场核查不少于2次;
(二)每年至少参加40学时食品生产许可培训;
(三)年度考核评价合格。
第八条 核查组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核查组长的分工及工作规范要求完成现场核查任务;
(二)如实记录核查结果,并对其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
(三)向核查组报告核查中发现的问题;
(四)完成组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九条 核查组长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核查要求,分配具体工作任务,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现场核查工作;
(二)组织主持首末次会议、控制现场核查过程;
(三)对核查组成员进行必要的管理;
(四)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要求进行核查;
(五)对核查发现的问题的客观性、准确性、可信性负责;
(六)填写核查报告,向被核查企业书面通报现场核查发现的问题;
(七)向审查部门报告在审查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
(八)负责及时将现场审查材料上报审查部门;
(九)代表核查组与企业沟通联络,妥善处理核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条 市局负责组织制定核查人员年度培训计划,审查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培训。
市局组织对核查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使用和延续聘用的依据。
第十一条 审查部门应建立核查人员档案,对核查人员基本信息、培训、考核、聘用、评价、日常管理等工作资料进行存档。
第十二条 核查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漏被核查企业的保密信息;
(二)现场核查时刁难企业,索取、收受企业的财物,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三)做有损于市局及被审查企业声誉和利益的;
(四)隐瞒任何有可能影响现场核查结论的信息;
(五)从事生产许可有偿咨询,或参与申请许可企业的产品设计和设备供应、安装、维护,存在利害关系。
第十三条 核查工作实行回避制度。核查人员、被核查企业均可提出回避申请,由市局决定是否回避。
第十四条 市局对违反规定的核查人员可以进行责任约谈,并根据违规情节实行暂停使用、解除聘用的处置措施,同时通报核查人员所在单位。
被暂停使用的核查人员在半年内不得承担审查任务。
第十五条 核查人员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暂停使用处置:
(一)每年2次未按要求参加生产许可相关培训;
(二)每年2次不服从核查任务安排;
(三)每年出现2次责任约谈情形;
(四)核查工作中出现一般性失误。
第十六条 核查人员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解除聘用的处置措施:
(一)以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核查人员资格;
(二)核查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
(三)刁难企业,向企业索取、收受财物,索要企业技术资料、推销产品等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四)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贪赃枉法、妨碍企业正常生产;
(五)从事生产许可有偿咨询;
(六)在核查活动中不坚持原则,弄虚作假,严重损害审查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七)泄露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
(八)年度综合评价不合格;
(九)受到两次以上暂停核查工作处置的;
(十)被投诉违规违纪,经查证属实。
第十七条 审查部门协助市局对接到的申诉、投诉或举报进行调查提出对核查人员的处置建议。暂停使用或解除聘用的,由市局作出处置决定,并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八条 对受到暂停使用处置的核查人员,可在暂停期满后提出书面申请,经重新学习、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市局批准恢复使用。
第十九条 被处置人员对处置决定有异议时,有向市局提出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条 核查人员个人及单位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告审查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