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11-05 来源: 点击数:7701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条 市局负责组织全市食品药品广告审查、监督及管理,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广告监督,指导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局”)及直属分局开展广告监督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局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监管处(广告审批处)(以下简称“药械市场处”)负责研究落实国家有关食品药品广告审查管理政策,制定北京市广告审批、备案程序;组织广告审批、监督及管理、培训工作;指导区县局和直属分局开展广告监督工作。
(一) 负责广告审批、广告批准文号管理,并将相关信息上报总局、通报给市工商局;
(二) 负责本市企业产品广告在传统媒体及北京市取得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交易服务资格证书网站发布情况的监测;负责对广告监测数据的分析利用;
(三) 负责对篡改经审批内容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批准文号处理;将未取得广告批准文号发布广告、发布虚假广告的生产企业信息定期通报相关业务处室;将本市媒体刊播的违法广告中涉及本市经营企业的相关信息定期通报相关区县局或直属分局;
(四) 负责对虚假广告涉及产品采取暂停销售措施的组织和管理;
(五) 会同稽查总队,组织对提供虚假材料、或骗取广告批准文号的相关企业依法进行查处,对利用互联网发布严重虚假广告的网站依职责进行处置。
第二十二条 政务服务中心负责本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进口代理机构申请广告批准文号的受理、送达工作;负责外埠药品生产企业、进口代理机构在本市媒体发布药品广告的备案工作。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食品药品互联网监测中心负责对本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产品广告在互联网(北京市取得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交易服务资格证书网站除外)发布行为的合法性、内容的合法性进行监测,出具监测报告。
第二十四条 信息管理处负责将经法制部门备案的食品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审批程序,经市局批准、备案的广告内容,被市局撤销、注销广告批准文号以及暂停销售产品的相关信息,在市局官网发布。
第二十五条 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对未经批准擅自发布产品广告、发布虚假产品广告的生产企业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区县局及直属分局开展相关工作。
(一) 药品生产监督处负责对违法药品广告涉及的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指导区县局及直属分局开展相关工作;
(二) 医疗器械注册和监管处负责指导区县局及直属分局开展对违法医疗器械广告涉及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监管;
(三) 保健食品化妆品注册和监管处负责对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涉及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指导区县局及直属分局开展相关工作;
(四) 食品生产监督处负责指导区县局及直属分局开展对违法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涉及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
第二十六条 区县局和直属分局负责本辖内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企业经营场所内广告发布情况实施监督。
(一) 对经营场所内张贴、摆放的食品药品广告的合法性进行检查;发现有违法广告的,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涉嫌违法经营的,依法、依规查处。
(二) 对本市媒体刊播的违法广告中涉及的经营企业实施现场检查,责令停止参与违法广告活动,检查违法广告涉及产品来源的合法性,必要时进行监督抽验。
(三) 对企业落实暂停销售措施情况进行监督,对继续销售的协调工商部门依法查处;
(四) 负责办理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广告协查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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