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10-28 来源: 点击数:9715
7.3 补发证书
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7.4 归档
按照4.5执行。
8. 注销
8.1 申请
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的,办理注销手续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形式 |
要求 |
1 |
注销申请书 |
1份 |
原件 |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 |
2 |
食品生产许可证 |
1套 |
原件 |
证书的正、副本齐全。 |
8.2 办理
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注销。
8.3 归档
按照4.5执行。
9. 其它
9.1 复配食品添加剂应按照产品配方实施生产许可,仅配比不同的复配食品添加剂按照同一配方产品申请许可,许可证副本应载明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
9.2 按照《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暂行)》规定,有关许可情况变化,应当向市局书面报告的,应填写食品生产许可变化情况报告书。
附录
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的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
本技术规范与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不一致的,以本技术规范为准。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适用《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17405-1998)。
2. 程序
审查工作程序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标准执行。
3. 内容
审查内容包括申请材料审查(表1)和现场核查(表2)两个部分共35个项目,审查项目的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
4. 要求
4.1 审查人员应对许可申请涉及的每类食品分别进行审查,填写审查记录表1、表2。
4.2 审查人员依据审查情况,对任何一个项目的审查结果为不符合或者8个以上项目为基本符合的,形成不予许可审查结论;对7个以下项目为基本符合的形成予以许可审查结论。
4.3 审查人员根据每类食品的审查结论,编写审查报告。
4.4 审查人员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工作。